孫楊案對中國體育的啟示 即便退役他也有多種選擇

近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宣佈,將中國游泳名將孫楊的8年禁賽裁決減為4年3個月,禁賽期從2020年2月28日開始計算。唯有進行系統性的梳理,並從中發現我們管理中的BUG,以及我們和世界話語體系中缺失地方,我們才能在下一次危機來到的時候,充滿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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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埃落定。近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宣佈,將中國游泳名將孫楊的8年禁賽裁決減為4年3個月,禁賽期從2020年2月28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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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直在杭州潛心訓練的孫楊來說,在經歷了877天的煎熬之後,這一刻如釋重負了。獨自品味缺席接下來的東京奧運會、全運會、游泳世界錦標賽,還有家門口的亞運會等大賽的苦澀,這個學費不可為不沉重。

而對於民眾而言,也是時候拋下所謂的執拗,成見了。拋開他的光環,還有過往的爭議,將孫楊當成一個普通的熱愛游泳的青年人來對待。如果選擇退役,那麼就送上衷心的祝福,無論是開學校(目前就讀上海體育學院運動人體科學專業博士的孫楊,一直有成立游泳學校的執念),成為體制內官員(目前他已是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訓練處副處長,並和院長佔旭剛有著不錯的私誼),還是在國際泳聯某個位置(現中國游泳協會主席周繼紅也是國際泳聯副主席,孫楊和國際泳聯官員馬庫等有著不錯的交情,加上國際泳臨陣時反水也會心存愧疚)。如果咬牙堅持——就好像處罰結果出來後孫楊對我表示的,自己會堅持,一定熬到巴黎,那麼就為他的熱愛獻上由衷的掌聲。畢竟這是一條篳路藍縷的過程,全身的傷病,因年齡帶來的不確定因素(巴黎奧運會時他已經33歲了),以及險象環生的對手,甚至總局的選拔政策,都可能讓他的努力付諸東流。畢竟放下榮譽負重前行老兵不死只會慢慢凋謝,這種體育精神在現代社會依然稀缺。

但光放下還不夠。正如將這個案件簡單地歸結於孫楊個人性格的悲劇,會讓我們覺得這個學費太不值。因為我們無法保證,下一個孫楊會不會在這個自承存在漏洞的機制出現。

唯有進行系統性的梳理,並從中發現我們管理中的BUG,以及我們和世界話語體系中缺失地方,我們才能在下一次危機來到的時候,充滿底氣。

啟迪一:創立中國自己的體育仲裁系統

孫楊案件上升為國際法律程序後,折射出了不少的問題——比如他作為頂尖高手(及其保障團隊)對所有運動員應知曉的反興奮劑基本規則不熟悉;對待仲裁程序的不熟悉(如在聽證時未經允許隨意喚人入場翻譯)……

說到底,這是在我國體育治理中,當運動員與管理機構發生爭議,或者運動員與其他市場主體發生爭議,“爭議解決”程序的缺位。而這,或許也是導致孫楊沒能專業應對國際法律程序併為自己作有力辯護的原因之一。畢竟對於這些運動員而言,從小在封閉的環境中訓練,對於管理機構甚至涉外交往存在著先天性的弱勢。

正因如此,創建一箇中國的體育仲裁法庭正當其時。從現實角度而言,大到興奮劑事件,國際糾紛,小到運動傷害,商業利益糾紛等,發生在我們身上的體育糾紛正越來越多。而在實際案例中,從體校體罰孩子,俱樂部女隊員被性侵等事件屢屢發生之後,體育法規往往束手無策,往往只是當成個案來看待,談不上系統性的反思。

一個公正透明且國際接軌的系統,一個國際化的體育仲裁法庭,是中國體育的最大保障。從運動員到教練,從律師到系統管理者,都需要熟悉國際中的法律、版權、制度甚至歷史等。這一方面讓各級運動員能充分履行自己的權利,促進體育法規和管理系統的完善,而當國際糾紛發生時則可以輕鬆應對。而不是隔山打牛,找不到準星兒,永遠是受委屈的媳婦模樣。

啟迪二:建立囊括涉外律師的經紀團隊

在中國體育,談錢是一個很忌諱的話題,至今總局各支運動隊的經紀,都是體內循環。

在這種環境下,從當年的王治郅,到田亮、彭帥,再到如今的寧澤濤,都曾出現過由於經濟問題,和管理部門出現衝突的事情。由於溝通和制度等方面的缺失,有些優秀運動員鬱郁不得志,提前結束了運動生涯,讓人一聲嘆息。

較早出現經紀團隊的包括籃球和網球職業化程度較高的項目。姚之隊的國際範兒自不用說,曾經舉國體制一員的李娜,在單飛之後得逆生長接連在29歲和31歲打破由歐美人把持的大滿貫制高點,更有賴於一個更為高效率的職業團隊。在“娜之隊”中,成員有著明確的分工,包括卡洛斯在內等專職技術教練,丈夫姜山身兼陪練、心理醫師、後勤等於一身,德國人阿歷克斯負責體能,莎拉波娃的經紀人、國際管理集團IMG的王牌經紀人麥克斯 埃森巴德則負責統籌全部。在向網球中心交出8%的獎金收入之後,李娜早已能自行選擇比賽,並把訓練大本營安扎到了德國慕尼黑,時間表任由自己掌控。

相對而言,舉國體制的尖子隊員組建團隊要複雜一些。在劉翔如日中天的時候,田徑管理中心曾和上海的莘莊訓練基地共同組建了一支所謂的翔之隊。這個隊伍,更多的是在科研、行政管理方面的助力,對於商務開發,甚至國際合作包括應急處理等都比較滯後。孫楊面臨的情況更差一些——由於游泳賽事所獲得的獎金比較少,孫楊無法實現完全意義上的單飛,孫之隊也無法完成組建。

這種管理模式最大的缺點,除了應付外界的僵化,還有就是對於成績的過於索求:成功,雞犬升天,一堆相關領導得到重用和提拔。失敗,則眾矢之的。在巨大壓力下,運動員往往求助於家長來彌補某些工作的缺陷,比如和教練關係,商業贊助問題,以及心理問題。

而在面對國際性的衝突時,這方面的缺陷更是被放大。這個時候,一個具有國際視野的律師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在孫楊的國際官司中明顯能感受到一點,針對對方出現的一些問題,比如程序正義原則(在資質上,檢查官和助理缺少相關的資質證明和授權)、選擇性證據原則(孫楊一方最重要的證人之一是當天對孫楊進行檢查的一名檢查人員)、不平等原則(這一點體現在語言,文化)以及有意偏袒原則(在仲裁庭組成成員方面,先後出現對運動員持有偏見,甚至對中國懷有偏見的成員)時,中方並沒有把握住機會。

相反的,面對信奉規則的流程化,標準化等中方法律體系,西方法律能輕鬆地以隱私等一筆帶過,而將落腳點放在隊伍管理的瑕疵,抗拒法律包括興奮劑劑歷史等,從而得出讓他們有利的結論。

在目前階段,針對一些尖子隊員,採取靈活的工作組(當然需要配備涉外能力比較強的律師)是舉國體制優秀運動員比較現實的選擇。

本文首發於財新網體育專欄 作者楊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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